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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受理投诉者对机关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政策法规、办事效率、服务态度、方面的投诉。
二、指导、协调、督促全市各地、各部门处理、答复各种投诉,也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。
三、对重要的投诉可直接报市委、市政府主要领导阅批,并根据市主要领导的批示组织调查处理,或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。特殊事件可“特事特报”。
四、督促、检查被投诉事项的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报告结果。
五、负责答复投诉问题的处理,或责成被投诉单位重新调查答复,或由投诉中心直接组织调查,并作出结论。
六、责令被投诉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省、市有关规定的行为,并要求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纠正补救措施。
七、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投诉,有权根据市领导的意见,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处理。
八、参与市直机关作风建设的年度考核评议,并对机关各部门的“投诉”项目打分。在机关作风建设考核中,投诉中心的评议占百分制的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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